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一字之差 佳格「御茶釀」商標判侵權

維他露食品公司使用「御茶園」商標十五年,指控佳格食品公司的「御茶釀」侵權,提起商標專用權訴訟,最高法院認為商品都與餐飲有關,相關消費者的重疊性甚高,且兩商標僅一字之差,消費者會誤認,判佳格敗訴,不得使用「御茶釀」,全案定讞。
維他露食品公司自二○○一年創造「御茶園」商標,用於飲料、食品、餐廳、冷熱飲料店,並陸續找藝人徐若瑄、王力宏、林依晨等人代言;佳格食品公司後來推出「御茶釀」商標,
遭智慧財產局撤銷,但佳格食品仍在醬油商品使用「御茶釀」,維他露因而提告。
維他露公司主張,十餘年來,投注大量資金、人力、物力積極經營「御茶園」商標,成為廣為消費者所熟知的著名商標。佳格食品未經同意,卻在四種醬油商品使用高度近似的「御茶釀」商標,可能混淆消費者認知。
佳格食品指出,依文字外觀,「釀」、「園」截然不同,兩商標沒有混淆誤認之虞。此外,「御茶釀」是針對醬油商品量身設計,用於醬油、調味料,「御茶園」用於茶飲,兩產品的食用方法、材料、消費族群都不同,兩者無類似之處。
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指出,維他露食品計劃性行銷「御茶園」系列商品,每年都在各大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廣告,並邀眾多知名藝人代言;在佳格食品二○○六年申請「御茶釀」商標前,「御茶園」已經是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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