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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無謀生能力」,綜所稅申報前請留意!

每年報稅季,不少人會申報扶養成年親屬,尤其是失業多年、無收入的兄弟姊妹。但要注意, 失業或放無薪假 並 不等於稅法上的「無謀生能力」 ,如果條件不符,恐遭剔除免稅額!  稅法規定:這三種情形才屬「無謀生能力」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 成年親屬 若要認列免稅額,須符合下列「無謀生能力」條件之一: 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者 : 須有醫療機構證明,無法自謀生活或工作。 經公告屬長期照顧對象者 : 符合衛福部公告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受監護宣告者 : 法院裁定仍生效中,未撤銷。 失業、無薪假、經濟困難等情況, 不屬上述範疇 ,無法單憑「沒收入」就列報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