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所得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規定,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7月15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5,0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