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2020的文章

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李先生電話詢問,李先生與第三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支付全部價金,在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時將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要如何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

電商火熱雙11、賣家留意「稅」的問題

  電商雙11購物活動火熱開打,各網路平台促銷活動持續不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賣家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則每月起徵點之計算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

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轉讓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出資額成本之認定,係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以出資額500萬元投資設立A公司,嗣於105年以1,300萬元之價格將股權轉讓予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