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外,應檢附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境外B公司佣金支出3,500,000元,經該局以其未提示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境外B公司佣金支出3,500,000元,經該局以其未提示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