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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與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依法論處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致漏未繳納營業稅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

營業人誤植統一發票銷售額,該如何辦理更正?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 1 家餐廳生意興隆,忙中有錯,竟將 1 筆餐費金額新臺幣(下同) 700 元之統一發票誤登打成 700,700 元,在打烊之後才發現是收銀機操作錯誤,後來找到消費者,順利收回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作廢後重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讓店家虛驚一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如果營業人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繼承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出租未作農用,將追繳稅負

本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出租該農地致未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款。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併課遺產

        民眾購買保險倘以第三人名義為被保險人,本人為要保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筆保單之價值,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價值之財產,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                 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