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如非屬購置房屋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非屬購置房屋名義之借款(例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利息,除確實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且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外,不得列報扣除。若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
該局說明,非屬購置房屋名義之借款(例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利息,除確實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且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外,不得列報扣除。若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