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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收取違約金,應注意相關報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納稅義務人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