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帳載期末應付款項有1筆屬106年1至10月應付租金2百萬元,該筆應付租金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5年,且未發生時效中斷情形,故於111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依前述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筆應付租金應轉列為111年度之其他收入,倘甲公司日後實際給付該租金,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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