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憑證與會計紀錄,若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或雖提示卻不完全,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