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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5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2月24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5萬元,民眾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未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如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