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應注意是否超限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1月 23, 20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閱讀完整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1月 23, 20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股份產生增益,如果轉讓的股份是屬於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出售的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間以每股面額10元購入未經簽證的A公司股票20萬股,107年間以每股25元出售給乙君,乙君在交割當天代徵了「證券交易稅」,甲君誤以為已經課徵「證券交易稅」就是屬於「免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