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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支付與業務有關之交際應酬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取有相關憑證,且能證明確屬與業務有關者,於規定限額內,得列為費用。   該局指出,轄區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眼鏡行商標席琳迪「昂」 國際巨星席琳迪翁跨海異議

高雄的眼鏡業者創寶發展有限公司,把國際巨星席琳迪翁(Celine Dion)的英文名字註冊商標,因超過5年,席琳沒法撤銷;2015年間,創寶又以席琳迪「昂」申請商標,席琳發現異議,智慧財產局撤銷後,創寶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定,迪「昂」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商品與席琳迪翁有關,判創寶敗訴。 席琳迪翁是加拿大藉歌手,獲得葛萊美等獎項肯定,全球專輯銷量超過2億張,被譽為全球最暢銷的女歌手之一,1997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