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不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4月 11, 20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