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3月, 2018的文章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仍無應納稅額,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定仍須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