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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

牙醫診所應據實申報醫療自費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本局查核發現,A牙醫診所負責人甲君每個月於固定日期轉帳予乙君,經甲君表示,乙君係牙體技術師,甲君係委託乙君製造假牙,

所得人因住所異動致短扣股利所得,公司應於次年度補扣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     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